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被告右昀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貝慧 被告 陳致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1,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萬3,3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