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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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1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000元整,自
94年10月7日起至101年10月7日止共7年,共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3月7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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