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