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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