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選任辯護人陳慧博律師被告乙○○
號6樓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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