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訴人台北市河南省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張天佑 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被上訴人 王翠蘭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蔡宜蓁 律師 柯俊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婷玉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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