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9號上訴人 顧寶宇 法定代理人 丁淑軍
顧乃俊 被上訴人 顧乃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萬2,000元(計算式:50.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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