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