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0號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游琦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由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負擔百分之三十三」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周祖民法官趙伯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韋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