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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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清圳
鐘素卿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鐘世汕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陳清圳(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鐘素卿(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收養鐘世汕(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陳清圳、鐘素卿願收養已成年之被收養人鐘世汕為養子,雙方於100年12月6日訂立書面契約,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暨同意書、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有上開證據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調查及訊問之結果,本件收養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收養人陳清圳雖未能親自到院表示其收養之意旨,但有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在卷可稽。且被收養人之生父母 鐘文平 、 邱月琴 均已於收養同意書簽章表示同意,被收養人之生父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是否同意本件收養?為何不必被收養人扶養)是的。因為我另有2個小孩,我現在和大兒子 鐘世明 同住,我自己也有工作」、「(問:被收養人之生母現況如何?)被收養人生母目前與女兒 鐘雅倩 同住,女兒有工作,而且從81年開始我就每個月5萬元給生母,長達15年,之後我每個月1萬5千元供我女兒照顧生母」等語(參見本院101年2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至被收養人之生母邱月琴雖迄未到庭表示意見,惟本院調查其確與其女鐘雅倩同住,且名下有房屋及土地等財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足認被收養人之父母並無須由被收養人照顧、扶養之情事。綜上,本件收養之成立,既非被收養人意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亦無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