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1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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