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 袁栗華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宋易軒 律師 胡書瑜 律師被告 張年發
張巧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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