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簡芳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文一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陸萬 元│TNB00一二四│││││知本分行│││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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