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義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6月1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