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 謝佩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五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謝佩汝│滙豐商業銀行台北分│102年3月31日│22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