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8,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