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蘇源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9年10月30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100年4月29日前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5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10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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