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 王貽雋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謝玉山 律師被告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宗典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