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8號抗告人 李庠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三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理由(抗告人漏未記載抗告理由,法院無從審理)。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王金洲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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