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黃憲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水盛 等人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5萬1,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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