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俞秀美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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