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31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星緯 、 黎允中 、 魏卿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31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星緯 、 黎允中 、 魏卿羽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