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翊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陳翊婷經其法定代理人(母) 陳燕玉 同意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