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債權人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政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