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債權人 吳文祥 債務人 吳黃玉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黃玉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附之借據影本記載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88年4月20日,惟其利息起算日記載自民國87年4月22日日計算,約定清償日之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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