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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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5號抗告人 王元貞 上列抗告人於100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古振暉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