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盧映辰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70號、第4681號、第5746號、第5915號)及移送併辦(11
2年度偵字第6312號、第8551號、第8714號、第9209號、第9236號、第9938號、第10143號、第10261號、第10262號、第10756號、第11403號、第12335號、第15598號、第15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