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柯一德
       柯周滾
       柯德隆
       柯雅淨
       柯紅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
顯然錯誤,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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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財產│面積│權利範圍│
│││種類│(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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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鄉○○段│土地│85.00│公同共有│
││270-8地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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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鄉○○段│房屋│203.12│公同共有│
││392建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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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彰化縣○○鄉○○段│土地│72.00│公同共有│
││282地號│││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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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彰化縣○○鄉○○段│土地│499.00│公同共有│
││285地號│││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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