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惠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惠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惠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惠君前因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罪)、1年
9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③至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
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年11月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2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0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3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