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B法定代理人林00被告蘇00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A女」,應更正為「B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之「A女」,依姓名對照表,顯係「B女」之誤(原審卷第100頁參照),應更正為「B女」,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