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4號聲請人 周金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許素晴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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