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秀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秀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秀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方秀憲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魏瑞紅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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