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19號債權人 段政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涂家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家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