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昀潔 訴訟代理人 謝昌育 律師被告 楊慧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