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係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許秉程
林程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施秋錦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 黃宇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宇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