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勤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書徹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830元│DD0000000│101年9月10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2│林書徹│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895元│DD0000000│101年9月16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3│林書徹│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715元│DD0000000│101年9月26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