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609號原告宏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上淮 訴訟代理人 彭錦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
22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費用,惟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其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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