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254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