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2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按數人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者,以當事人有明示之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本係經查,依債權人聲請意旨釋明其債權存在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幸穠於民國96年5月31日邀同債務人丙○○及債務人戊○○○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700萬元。債務人丙○○及債務人戊○○○既非連帶保證人,則依關於保證之規定,自不得令其就主債務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一般保證人就主債務人之借款負連帶責任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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