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13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靖雯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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