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已於民國99年6月3日寄存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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