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黃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8日某時許│99年10月21日中午某│99年9月25日中午某││││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140號│字第4140號│字第43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8│100年度訴字第178│100年度訴字第484號││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8號│100年度訴字第178號│100年度訴字第484││判決││││號││├────┼─────────┼─────────┼─────────┤││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100年5月1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91號│字第5291號(編號│字第6328號││││1-2定刑7月)(拘提│││││中未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晚上11│││││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38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事實審││││││├────┼─────────┼─────────┼─────────┤││判決│100年4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16日│││││確定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328號(編號│││││3-4定刑1年1月│││││)(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