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債權人弘達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靖宇 債務人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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