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633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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