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633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