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1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35年3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還款方式、借款期間、約定利息按各個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7年度拍字第15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高雄縣○○○鄉○○○段│549-12│建│96│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5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騎│合│││積│││號│號│││材料及│││││││築材料│││││││││││││││││積│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位││├──┼──┼─────┼────┼────┼──┼───┼───┼───┼───┼───┼────┼───┼─┼───┤│001│810│民族路96號│ 茄萣鄉崎 │鋼筋混凝│48.6│63.81│63.81│45.59│14.44│236.25│陽台│14.27│平│全部│││││漏段549-│土造4層│││││││││方││││││12地號││││││││││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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