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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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圳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5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圳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更正如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圳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刑法第55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輕本刑提升為6月以上,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是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 吳光智 、 李仲凌 ,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所示共25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2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報酬,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經手款項之金額,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是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是本件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被告於108年7月15日警詢時自陳:我的報酬是贓款的1%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5542號卷㈠第22頁),是此為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儀芳、秦嘉瑋、陳建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提領時間、地點、金額主文0告訴人 邱鳳蘭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19日15時24分許,匯款18萬元,至 黃宇翔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19日15時47分、49分、50分、20日0時3分、4分許,分別在 新北市 ○○區○○街00○0號、臺北市○○區○○○路000○0號,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梁恆恩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5日12時37分許,匯款22萬元,至 許東昇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5日12時49分、50分、5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分別提領6萬元(共2筆)、3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鍾明燕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7日13時52分許,匯款20萬元,至 陳家聖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7日14時33分、34分、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分別提領6萬元(共2筆)、3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侯文雯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0日17時55分、56分、18時0分、27分許,匯款29,989元、29,989元、9,642元、19,983元,至黃宇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8時1分、18分、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32號、200號,分別提領6萬元、9千元、2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楊秉勳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0日16時36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宇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6時40分、4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張淇安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0日18時52分許,匯款29,989元,至 李秉鈞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8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3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蔡秉峰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0日16時55分、17時10分、15分許,匯款29,985元(共2次)、27,015元,至李秉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7時6分、15分、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3萬元、4萬5千元、2萬7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告訴人 劉深池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0日13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 董于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3時28分、29分、30分、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分別提領1千元、2萬元、2萬元、9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被害人 蘇來珠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0日14時許,匯款5萬元,至董于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4時3分、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洪毓欣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8時2分、4分、34分許,匯款29,985元、4,105元、29,985元,至 邱勝福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5分、7分、37分、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4千元、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年12月23日18時51分、59分、19時17分許,匯款29,985元、15,015元、3,123元,至 黃克量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3日18時53分、54分、19時7分、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08號、146號,分別提領1萬5千元、2萬元、1萬5千元、1萬元(部分係 陳亮宇 匯入之款項)00告訴人 朱家儀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9時28分許,匯款49,985元,至黃克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33分、34分、35分、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08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1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被害人陳亮宇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9時18分許,匯款7,123元,至黃克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3日19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1萬元(部分係洪毓欣匯入之款項)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王奕喬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6時26分、52分許,匯款29,989元、29,985元,至邱勝福 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6時30分、31分、58分、59分許,在欣北市○○區○○路0段00號、正義北路68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年12月23日16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克量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1分、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00告訴人 邱嘉儀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9時13分許,匯款28,123元,至邱勝福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17分、18分許,在欣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8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朱春美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7時21分許,匯款29,989元,至黃克量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25分、26分、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9千元、1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被害人 許書華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6日17時51分許,匯款5,575元,至 陳家渝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張明賢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6日12時15分許,匯款15萬元,至 陳鴻棋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2時53分、54分、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年12月26日14時10分許,匯款20萬元,陳鴻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4時11分、12分(共2次)、13分、1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分別提領2萬元(共5筆)00告訴人 張立武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6日13時2分許,匯款2萬元,至 詹錦文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6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提領2萬9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游振庭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7日11時29分、31分許,匯款3萬元、1萬8千元,至 陳泓文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7日11時38分、39分、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共2筆)、8千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王炳煌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8日11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 黃俊傑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8日11時47分、48分、49分(共2次)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分別提領3萬元(共3筆)、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池函誼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9日19時39分、40分、42分、54分許,匯款29,989元、19,123元、19,699元、10,123元,至黃俊傑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19時42分、43分(共2次)、44分、5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共3筆)、9千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簡巧雯 訂單錯誤107年12月30日0時46分許,匯款29,985元,至黃俊傑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30日0時54分、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年12月30日0時4分、5分、30分許,匯款49,980元、39,975元、29,985元,至黃俊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30日0時8分、9分(共2次)、10分、11分、33分、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分別提領2萬元(共4筆)、1萬元、2萬元、1萬元107年12月29日20時39分許,匯款29,985元,至 何珮怡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2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提領6萬元(包含 伍思縈 之款項)00告訴人 吳曉芬 假親友借款107年12月28日17時42分許,匯款11萬9,990元,至黃俊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8日17時50分、51分、52分、53分、54分、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分別提領2萬元(共6筆)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NGSIYEN(中文姓名:伍思縈)訂單錯誤107年12月29日20時41分許,匯款29,989元,至何珮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2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提領6萬元(包含簡巧雯之款項)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00告訴人 謝進鳳 訂單錯誤107年12月23日18時40分許,匯款29,988元,至邱勝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44分、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林圳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335號108年度偵字第25542號
109年度偵字第4481號被告林圳霆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仲凌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瑋德 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現另案在法務部○○○○○○○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光智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居雲林縣○○鄉○○村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圳霆(通訊軟體微信暱稱「 國瑜 」、「易峰」)、李仲凌(通訊軟體微信暱稱「 文哲 」、「 水牛 」)、陳瑋德、吳光智(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英九」、「老鼠」)、 連胤傑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天道酬勤」)、 蔡嘉哲 (連胤傑、蔡嘉哲另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於民國000年00月間起,參與由 古振世 (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飛」、綽號「 小六 」,另案起訴)、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汎德」、「犀牛」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林圳霆擔任控線人員,負責傳遞訊息、指揮車手、收簿手與收水人員,間或自行處理收簿、收水工作;李仲凌則擔任收簿手及收水人員;陳瑋德、吳光智則為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贓款後交予收水人員,而均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由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持續撥打電話及傳送通訊軟體訊息,以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詐騙手法,對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存)款至附表一、二、三所示人頭帳戶;林圳霆則依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通知,指示李仲凌至超商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汎德」、林圳霆分別通知陳瑋德、吳光智至指定之網咖廁所內拿取工作用手機及提款卡,再指示陳瑋德、吳光智提領如附表一、二、三提領金額欄所示之詐欺款項,李仲凌則於吳光智提領時在附近監看,並交付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吳光智,陳瑋德、吳光智於提領款項後,均依指示將該等款項放置在指定之網咖廁所內,陳瑋德係自所提領款項內扣除新臺幣(下同)2,000元作為報酬,李仲凌則於拿取當日上開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後,扣除其本人、吳光智、林圳霆、古振世之1%、2%、1%、6%報酬後,將剩餘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林圳霆、吳光智就附表一犯行部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44號審理中;林圳霆就附表三編號第1、2號犯行部分,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就附表三編號第3、4、5號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被告吳光智就附表三犯行部分,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陳照芳 、邱鳳蘭、梁恆恩、鍾明燕、侯文雯、楊秉勳、張淇安、蔡秉峰、劉深池、洪毓欣、朱家儀、王奕喬、邱嘉儀、朱春美、張明賢、張立武、游振庭、王炳煌、池函誼、簡巧雯、吳曉芬、NGSIYEN(中文姓名:伍思縈)、謝進鳳、 徐若菁 、 許哲弘 、 陳茶莊 、 黃瑞香 、 黃冠華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0被告兼證人林圳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⑵證稱:①被告吳光智係依其指示提款,並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由被告李仲凌收款。②上游將內含提款卡之包裹寄到統一超商時會通知伊,由伊通知被告李仲凌領取包裹後,將提款卡交予被告吳光智。③被告李仲凌會將所收取之車手提領款項中之10%扣除,90%交給上游,10%報酬中,2%交給被告吳光智,1%是被告李仲凌的,伊及古振世各分得1%、6%。0被告李仲凌於警詢時之供述①伊係依照被告林圳霆之指示,將卡片交給被告吳光智,被告吳光智領完贓款後,會將贓款交給伊,由伊依通訊軟體微信訊息,至指定地點交付贓款予上游,上游並會順便給伊提款卡之事實。②伊有監看車手提領贓款之事實。0被告陳瑋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①伊有提領附表一所示贓款之事實。②伊係依通訊軟體微信暱稱「汎德」之人之指示,至某網咖廁所拿取提款卡,並由「汎德」以通訊軟體微信指示伊提款地點及金額,伊提領款項後,即依「汎德」之指示,將提款卡及款項放置在網咖廁所內之事實。0被告兼證人吳光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⑵證稱:①被告林圳霆是跟伊接洽並應徵伊的人。②107年12月19日當天提款卡及工作用手機係由被告林圳霆交給伊,之後提款卡都是被告李仲凌交給伊。③當天提領最後一筆提款項後,伊會將提款卡、工作用手機交回給被告李仲凌,交回工作用手機前,會有一則訊息告知隔日領取工作用手機之地點,當天伊拿到工作用手機時,上面會附一張提款卡,被告林圳霆再通知伊領取金額及至何處領取其他提款卡,但實際上給伊提款卡的人是被告李仲凌,伊提款時,被告李仲凌會在附近監視伊。0證人即告訴人陳照芳、邱鳳蘭、梁恆恩、鍾明燕、侯文雯、楊秉勳、張淇安、蔡秉峰、劉深池、洪毓欣、朱家儀、王奕喬、邱嘉儀、朱春美、張明賢、張立武、游振庭、王炳煌、池函誼、簡巧雯、吳曉芬、伍思縈、謝進鳳、徐若菁、許哲弘、陳茶莊、黃瑞香、黃冠華及被害人蘇來珠、陳亮宇、許書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匯(存)款時間,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匯(存)款金額匯(存)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0證人黃宇翔、董于榕、陳鴻棋於警詢時之證述1.證明證人黃宇翔為借款,將其申設之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2.證明證人董于榕為辦理貸款,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3.證明證人陳鴻棋為申請貸款,將其申設之淡水水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0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匯款憑證、存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詐欺集團聯繫紀錄、借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證明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匯(存)款時間,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匯(存)款金額匯(存)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0董于榕設於玉山銀行東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宇翔設於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許東昇設於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家聖設於台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秉鈞設於新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董于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邱勝福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克量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家渝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鴻棋設於淡水水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鴻棋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詹錦文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泓文設於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俊傑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何珮怡設於永豐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勝福設於中埔後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忠仁 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宥羽 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辰楷 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劉忠仁上開帳戶之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附表二編號第1至9、13至22、24、25號所示告訴人、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受詐騙,而將如附表一、附表二第1至9、13至22、24、25號、附表三所示之匯(存)款金額匯(存)入如附表一、附表二第1至9、13至22、24、25號、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⑵被告陳瑋德提領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被告吳光智提領如附表二編號第1至9、13至22、24、25號提領金額欄、附表三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0附表一、二、三所示提領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內政部警政署165ATM提款熱點資料、提款照片、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被告陳瑋德實行如附表一所示提領贓款行為之事實。2.被告吳光智實行如附表二、三所示提領贓款行為之事實。00本署108年度偵字第5371號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3346號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4950、7299、7953、7954、11092、11093、15462、18695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0號、108年度訴字第777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17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95號刑事判決證明被告林圳霆、吳光智、李仲凌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並從事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瑋德、李仲凌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被告林圳霆、吳光智、李仲凌就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告李仲凌就附表三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陳瑋德、林圳霆、李仲凌、吳光智分別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4人均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李仲凌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圳霆、吳光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害人不同,請皆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林圳霆、陳瑋德、吳光智、李仲凌未扣案之擔任詐欺集團控線人員、車手、收簿手及收水人員所獲得之報酬,均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檢察官陳怡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陳瑋德提領款項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匯(存)款時間匯(存)款金額(元)匯(存)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元)0告訴人陳照芳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17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照芳,佯裝為其友人 王瑞源 ,並佯稱換電話號碼,再於同年月18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照芳,佯稱急需用 錢云云 ,致陳照芳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18日10時許235,000董于榕設於玉山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19日0時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中商業銀行土城分行)20,000107年12月19日0時3分許20,000107年12月19日0時4分許20,000107年12月19日0時4分許20,000107年12月19日0時5分許5,000附表二:吳光智提領款項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手法匯(存)款時間匯(存)款金額(元)匯(存)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元)0告訴人邱鳳蘭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19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邱鳳蘭,佯裝為邱鳳蘭之友人 陳彩全 ,謊稱貨款短缺有急用須借款云云,致邱鳳蘭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19日15時24分許180,000黃宇翔設於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19日15時47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江翠郵局)60,000107年12月19日15時49分許60,000107年12月19日15時50分許30,0000告訴人梁恆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4日15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梁恆恩,佯裝為其姨丈 王世全 ,並佯稱換電話號碼,再於同年月25日12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梁恆恩,佯稱:因支票已到期,急需22萬元周轉云云,致梁恆恩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5日12時37分許220,000許東昇設於元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5日12時49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蘆洲中原路郵局)60,000107年12月25日12時50分許60,000107年12月25日12時52分許30,0000告訴人鍾明燕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6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鍾明燕,佯裝為鍾明燕之姪子 鍾新烽 ,並佯稱換電話號碼,再於同年月27日12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鍾明燕,佯稱:因與他人合股經營LED生意,積欠貨款20萬元須借款,隔日即歸還云云,致鍾明燕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7日13時52分許200,000陳家聖設於台北信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7日14時33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60,000107年12月27日14時34分許60,000107年12月27日14時36分許30,0000告訴人侯文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侯文雯,佯稱係綠島之星店家客服人員,並誆稱:因業務人員疏失,將船票誤變更為團體票,可協助取消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向侯文雯誆稱:須至ATM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致 候文雯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17時55分許29,989黃宇翔設於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8時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光華路郵局)60,000107年12月20日17時58分許29,989107年12月20日18時1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洲光華店)9,000107年12月20日18時許9,642107年12月20日18時27分許19,983107年12月20日18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蘆洲光華店)20,0000告訴人楊秉勳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楊秉勳,佯裝係五南書局服務人員,並佯稱:因工讀生操作錯誤,將其訂書條碼誤改為批發商,致訂單及書款增加,可協助操作提款機退款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服務人員,向楊秉勳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楊秉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16時36分許29,985黃宇翔設於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6時4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蘆正門市)20,000107年12月20日16時41分許10,0000告訴人張淇安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淇安,佯裝係小三美日網站客服人員,並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其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將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至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主管,向張淇安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淇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18時52分許29,989李秉鈞設於新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8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光華路郵局)30,0000告訴人蔡秉峰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秉峰,佯裝係小二布屋網站人員,並誆稱:因先前交易統一超商人員誤設為24期分期付款,將請郵局人員與其聯繫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向蔡秉峰誆稱:須至ATM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秉峰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16時55分許29,985李秉鈞設於新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7時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空大郵局)30,000107年12月20日17時10分許29,985107年12月20日17時15分許45,000107年12月20日17時15分許27,015107年12月20日17時19分許27,0000被害人 劉巫秀錦 、告訴人劉深池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3時許撥打電話予劉巫秀錦,佯裝為其姪女 巫宜樺 ,謊稱因債務問題急需用錢,要求匯款15萬元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劉巫秀錦陷於錯誤,而致電其子劉深池,要求劉深池匯款5萬元,致劉深池亦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存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某時許50,000董于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3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洲新鷺江店)1,000107年12月20日13時29分許20,000107年12月20日13時30分許20,000107年12月20日13時31分許9,0000被害人蘇來珠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3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蘇來珠,佯裝為其胞弟 蘇金城 ,謊稱需借款匯入票款15萬元云云,致蘇來珠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0日某時許50,000董于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0日14時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洲復江店)20,000107年12月20日14時4分許10,00000告訴人洪毓欣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7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洪毓欣,佯裝係小二布屋網站人員,並誆稱:因先前交易超商人員誤多刷24筆批貨消費,將多扣8000餘元,須向銀行確認是否扣款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向洪毓欣誆稱:須至ATM確認有無扣款云云,致洪毓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51分許29,985黃克量設於苗栗通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5,000107年12月23日18時59分許15,030107年12月23日19時10分許20,000107年12月23日19時17分許3,123107年12月23日19時12分許9,00000告訴人朱家儀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朱家儀,佯稱係蝦皮商城人員,並誆稱:因出貨時誤輸入為批發商,將多寄送10至12筆商品,且帳戶將遭扣款,如欲取消須聯繫銀行人員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朱家儀誆稱:須依指示查看帳戶餘額及轉帳退款云云,致朱家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28分許49,985黃克量設於苗栗通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3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20,000107年12月23日19時34分許20,000107年12月23日19時35分許10,000107年12月23日19時42分許11,023107年12月23日19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00000被害人陳亮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亮宇,佯裝係小二布屋網站人員,以須取消貨物訂單為由,要求陳亮宇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致陳亮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17分許7,123黃克量設於苗栗通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3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20,00000告訴人王奕喬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5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奕喬,佯裝係PUFⅡ店家工作人員,並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將其訂單誤以代理商名義結單,將導致每月扣款7000餘元,將傳真資料予銀行取消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合作金庫銀行人員,向王奕喬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王奕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及存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6時26分許29,989邱勝福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6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天台廣場)20,000107年12月23日16時31分許10,000107年12月23日16時52分許29,985107年12月23日16時58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20,000107年12月23日16時59分許10,000107年12月23日16時56分許29,985黃克量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1分許20,000107年12月23日17時2分許10,00000告訴人邱嘉儀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8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邱嘉儀,佯裝係 帕妃 購物網站人員,並佯稱:因邱嘉儀至超商取貨時誤簽經銷商單據,將導致每月購買20件衣物而重複扣款,須協助銀行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台新銀行服務人員,向邱嘉儀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云云,致邱嘉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13分許28,123邱勝福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9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三重分行)20,000107年12月23日19時18分許8,00000告訴人朱春美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6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朱春美,佯裝係帕妃購物網站人員,並佯稱:因工讀生誤將朱春美設定為經銷商,須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行員,向朱春美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朱春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21分許29,989黃克量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2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20,000107年12月23日17時26分許9,000107年12月23日17時31分許1,00000被害人許書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6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許書華,佯裝係小三美日網站人員,並佯稱:因工讀生誤將許書華設定為經銷商,須協助郵局取消設定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行員,向許書華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許書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6日17時51分許5,575陳家渝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7時5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港義門市)20,000107年12月23日17時53分許10,00000告訴人張明賢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5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明賢,佯裝為張明賢之友人,謊稱有一張支票到期,請求幫忙先匯款云云,致張明賢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6日12時15分許150,000陳鴻棋設於淡水水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2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莊昌盛郵局)60,000107年12月26日12時54分許60,000107年12月26日12時55分許30,000107年12月26日14時10分許200,000陳鴻棋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4時11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 祐信店 )20,000107年12月26日14時12分許20,000107年12月26日14時12分許20,000107年12月26日14時13分許20,000107年12月26日14時14分許20,00000告訴人張立武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6日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立武,佯裝為張立武之表弟,謊稱因從事法拍屋工作欠款,請求借予款項,隔日即歸還云云,致張立武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6日13時2分許20,000詹錦文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6日16時7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祐信店)29,01500告訴人游振庭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7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游振庭,佯裝為游振庭之客戶 關慶龍 ,謊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游振庭陷於錯誤,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7日11時29分許30,000陳泓文設於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7日11時38分許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蘆洲忠義店)20,000107年12月27日11時31分許18,000107年12月27日11時39分許20,000107年12月27日11時40分許8,00000告訴人王炳煌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某時許撥打電話予王炳煌,佯裝為王炳煌之女兒 王憶婷 ,謊稱因錢存在定存無法領取,而急需用錢云云,致王炳煌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8日11時17分許100,000黃俊傑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8日11時4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永和分行)30,000107年12月28日11時48分許30,000107年12月28日11時48分許30,000107年12月28日11時49分許10,00000告訴人池函誼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9日18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池函誼,佯裝係Marium泳具網購廠商客服人員,並佯稱:因操作人員疏失,系統將其設定為批發商,並訂購20組商品,將有銀行人員與其確認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行員,向池函誼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確認餘額及取消轉帳功能云云,致池函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及存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9日19時39分許29,989黃俊傑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19時42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淡水信用合作社竹圍分社)20,000107年12月29日19時40分許19,123107年12月29日19時43分許20,000107年12月29日19時42分許19,699107年12月29日19時43分許20,000107年12月29日19時44分許9,000107年12月29日19時54分許10,123107年12月29日19時59分許10,00000告訴人簡巧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9日18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簡巧雯,佯裝係85天空旅館總機人員,並佯稱:因住宿費刷卡錯誤,而多刷1次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台北富邦銀行行員,向簡巧雯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進行退款操作云云,致簡巧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及存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30日0時46分許29,985黃俊傑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30日0時54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淡水加州店)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55分許10,000107年12月30日0時4分許49,980黃俊傑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30日0時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竹圍分行)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9分許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9分許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5分許39,975107年12月30日0時10分許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11分許10,000107年12月30日0時30分許29,985107年12月30日0時33分許20,000107年12月30日0時34分許10,000107年12月29日20時39分許29,985何珮怡設於永豐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20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竹圍分行)60,00000告訴人吳曉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撥打電話予吳曉芬,佯裝為吳曉芬之高中同學 李佩珍 ,嗣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曉芬聯繫,並謊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吳曉芬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8日17時42分許120,000黃俊傑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8日17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銀行永安分行)20,000107年12月28日17時51分許20,000107年12月28日17時52分許20,000107年12月28日17時53分許20,000107年12月28日17時54分許20,000107年12月28日17時55分許20,00000告訴人NGSIYEN(中文姓名:伍思縈)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9日19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伍思縈,佯裝係小三美日網站人員,並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伍思縈設定為代理商,而衍生8筆訂單,將協助聯絡郵局客服取消訂單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向伍思縈誆稱: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伍思縈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9日20時41分許29,989何珮怡設於永豐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9日20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永豐銀行竹圍分行)60,00000告訴人謝進鳳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3日15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謝進鳳,佯裝係小二布屋網站人員,並誆稱:因內部人員疏失,擔心造成其帳戶重複扣款,將請郵局客服人員為其處理云云,再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向謝進鳳誆稱:須至ATM依指示操作確認餘額云云,致謝進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40分許29,988邱勝福設於中埔後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2月23日18時4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長壽門市)20,000107年12月23日18時45分許10,000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詐騙手法匯(存)款時間匯(存)款金額(元)匯(存)入帳戶提領款項時間、地點0徐若菁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17日21時29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予徐若菁,冒用網路購物業者、金融機構人員名義,佯稱徐若菁網路購物簽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徐若菁陷於錯誤而匯款。107年12月18日22時17分許14,000劉忠仁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0日8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於同日1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07年12月19日13時44分許29,989同上107年12月19日15時7分許30,000董于榕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0許哲弘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0日10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哲弘母親 邱麗玲 ,冒用親戚名義,佯稱欲借款云云,經邱麗玲通知許哲弘,致許哲弘陷於錯誤而匯款。107年12月20日11時31分許60,000劉忠仁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0日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蘆洲民權店);於同日1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新鷺江店)0陳茶莊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7日10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茶莊,佯稱為其配偶之友人 莊一沙 ,急需借款云云,致陳茶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7日12時47分許20,000陳泓文設於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7日13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蘆鑫店)0黃瑞香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5日17時48分許、107年12月26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黃瑞香,佯稱為其姪兒,急需借款云云,並於同日18時1分許,以簡訊傳送指定帳戶,致黃瑞香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6日18時8分許30,000陳泓文設於龜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7日13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縣蘆鑫店)0黃冠華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2月26日19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冠華,佯稱其為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因需解除訂單核銷帳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黃冠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107年12月26日20時2分許29,989陳家渝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2月26日20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新中信店),提領2萬元、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