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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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告 黃宏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