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逸騛具保人洪煜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偵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煜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煜盛因被告鄭逸騛涉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於113年度偵字第4549號案件偵查中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自113年1月31日已出境,迄今尚未入境,並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又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到庭亦表示:自具保後,已經聯絡不到被告及被告之配偶,係經由法院始得知被告已經出國等語,此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據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具保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8日訊問中陳述屬實,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能確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