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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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守德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51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