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102號原告東坡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秀菱 被告 王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兩造已於規約約定就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即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合意有卷附東坡硯社區規約第25條之約定可證。而原告係以前開規約為據,請求被告繳交百分之五十管理維護費,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